再审申请人中共郸城县委党校与被申请人张**、王**、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郸民初字第1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1625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中共郸城县委党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胡**,再审被申请人张**、王**、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共郸城县委党校申请再审称,1、认为本院在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不当。此判决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已经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件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相违背。2、要求对偿还工程款...(本文书还有3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