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王*与被告于**、郸城县宜路镇童心幼儿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侯*,被告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郸城县宜路镇童心幼儿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共计346483.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14日16时40分,于**驾驶“豫p×××××”中型专用校车顺郸城县宜路镇陈*至李*桥公路小陈*村自西向东行驶时,将行人张奥轩撞倒,造成张奥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郸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本文书还有1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