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孙**驾驶孙*飞所有的豫n×××××号小型轿车在夏邑县孔××大道又××村酒店门口北侧由南向北起步左转弯时,与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本文书还有1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