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林**、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本金260902.04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为5989.14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075%计算),息随本清。二、刘**、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代理费10107元。三、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江苏锦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刘**、林**追偿。四、中国建设银行...(本文书还有1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