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兴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友公司)与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砼款85037.8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日,被告韩*因建设需要开始向原告购买商砼,2014年4月9日,原、被告补签《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后经原被告对账确认,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2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商品砼的总价值为483205.85元,被告先后支付原告商砼款398167.99元,截至目前被告尚*原告商砼款85037.86元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被告韩*未作答辩。
当事人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韩*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6日,原、被告双...(本文书还有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