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俞**、安徽艾美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中使用的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撤回了鉴定申请。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付*,被告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蔡*,被告艾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俞**支付工程款53万元,返还保证金35万元,共计88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12个月的利息73920元);2.判令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艾美特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俞**、艾美特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差旅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5日,刘**与俞**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1.俞**把位于安徽省凤阳县工业区的《凤阳艾美特tft用砂提厂区》项目分包给刘**;2.分包工程工期60天,2016年3月8日开工,2016年5月10日竣工;3.合同价款,木工按模板展开面积...(本文书还有50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