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41140.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8时51分,在桂林市七星区老东江米粉店前路段,被告驾驶车牌为桂c×××××号电动车沿施家园路由北往南行驶超越前车时,遇原告驾驶车牌为桂c×××××号电动车沿北往南行驶至上述路段左转弯,两车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受伤,桂c×××××号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12月11日,桂林市公安局七星交警支队七星大队作出桂公交认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电动车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驾驶电动车...(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