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因与被告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赵**于2017年1月10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7年1月11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韩**、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委托代理人苏**,韩**委托代理人韩**、杨**,人寿财险新乡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诉称,2010年7月18日21时30分,韩**驾驶豫g×××××号牌轿车,沿长垣××巨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原起重机厂门口处将赵**撞倒,造成赵**双腿腓骨骨折,经长垣交警大队认定,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于2010年11月2日提起诉讼,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书还有2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