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祁县力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祁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7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敦信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祁县力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祁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均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且被告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明*,且本案属祁县法院管辖和...(本文书还有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