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涉房屋及构筑物84处未变更产权登记,现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沈阳电缆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铁西区政府是否负有拆迁补偿职责,原审判决确定的补偿对象及补偿款数额是否正确。
一、关于铁西区政府是否负有拆迁补偿职责的问题。审理过程中,铁西区政府未向法庭提供合法拆迁的任何手续,但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是于2003年回购国有划拔土地。原审中电缆公司提交的铁西区政府《关于沈阳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补偿事项相关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由铁西区铁改指挥部与电缆公司负责确认拆迁物。故虽铁西区政府未提供合法拆迁手续,但可以认定拆迁行为存在,铁西区政府负有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依法进行拆迁补偿的职责。
二、关于案涉房产权属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本文书还有2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