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当庭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据此,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王**作为港翔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港翔公司内部财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王**占有296,839.48元的行为应以侵占罪定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王**向金某公司虚构分票费,获得金某公司信任并支付价款在先,通过混杂红*公司、国*公司、洺铖公司票据,自港翔公司获取资金在后,王**虽具有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资金的行为,但该行为系其骗取金某公司多付分票费的延续,此一行为依然基于其诈骗金某公司之主观故意...(本文书还有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