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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华***********与连云港市*************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确认>>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8)苏07行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8-06
  •  
  • 【案例概要】

    原审原告华鑫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关于江**工伤事故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华鑫公司在该份说明中并没有确认江**系华鑫公司职工,而是赣榆人社局主观理解的,事实上江**与华鑫公司系承揽关系。

    2、江**向赣榆人社局提交的江**因工受伤事故报告复印件,证明事故的发生是因江**和韩*平违规操作造成的。

    3、赣劳人仲案字(2017)第48号仲裁裁决书,证明韩*平因双倍工资民事争议向仲裁部门提交申请后,被仲裁部门驳回仲裁请求,此人与我公司有利害冲突。

    原审第三人江**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华鑫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江**就华鑫公司拖欠其工资及双倍工资申请仲裁,后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本文书还有7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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