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再审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玉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予以确认。
原审判决认定张玉平伪造自有产权房产证的时间有误,应为2013年6月,本院予以纠正。另,原审判决对张玉平的逮捕原因表述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再审庭审中,本院当庭出示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出具的《关于张玉平是否缴纳罚金的工作说明》,证实张玉平未缴纳原审判决的罚金。本院当庭宣读出示了张玉平的预审供述,其多次供述伪造房产证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6月。
张玉平的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证实原审判决张玉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张玉平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满释放...(本文书还有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