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蔡**、冯**、王**、王*、原审被告天津市海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蔡**、冯**、王**、王**上诉人陈**的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蔡**、冯**、王**、王*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遗漏重要诉讼当事人。本案中,张**是所有关系的纽带人,受害人王*是直接受其领导的,张**且是业内包工头,因此,张**应是本案重要诉讼参与人。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法院认定王**从涉案二手锅炉的所有人宋**处收购涉案二手锅炉,然后转手卖给了上诉人,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宋**明确表示买受涉案锅炉的人是王**。支付方式为:王**作为新锅炉的业务员直接将应当支付的涉案旧锅炉12000元的货款,直接折抵到宋**购买的新锅炉货款中。但王**当庭撒谎称其受天津市海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联系旧锅炉的买家将涉案旧锅炉拆除,因此联系上诉人,上诉人同意购买并组织人员进行旧锅炉的拆除工作。王**的指认无任何证据,更不符合交易惯例。上诉人陈**虽与涉案锅炉拆解包工头案外人张**曾存在零星合作关系,但根据上诉人陈**与张**合作的惯例看,确立合作关系依据均是双方先行签署安全责任书,才由上诉人陈**安排入场作业,且全程作业过程中上诉人陈**均会派员管理,以便及时结账。而本案中,张**并未与上诉人陈*...(本文书还有6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