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孙**全部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个人持有的银行卡互相转账及被上诉人向相关账号*******,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卡卡转账及被上诉人向相对户内转账,不能以单一转账行为确定转账内容及转账性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共同购买或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名义购买房屋的合意及真实意思表示。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及案外人账户内转账行为系支付“关于...(本文书还有3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