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黄**因与被上诉人王**、肖**、朱**、肖**、肖*、曹**、广州魁高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魁高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建汇公司)、罗**、徐*、蒙城县永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永胜物流)、惠州市鸿昶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鸿昶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王**、肖**、朱**、肖**、肖*对余**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等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吊车司机和司索工有过错明显不符合事实。1.一审法院的认定不符合吊装流程。货物拉杆的连接、固定不属于司索工的工作内容而是属于平板车方的职责。司索工是负责将货物绑上或取下吊钩,而且司索工是听从曹**的指挥取下吊钩。塔吊平稳放置后,司索工在上面操作及继续吊装重达一吨多的吊臂过程中均未出现因放置不稳而塔吊坠落的情形。故一审认定塔吊放置不稳,徐*上车引起坠落无事实依据。2.司索工听从指挥取下吊钩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司索工在取下吊钩时塔吊的位置是平稳的,而事故发生在徐*上车捆绑货物的过程中。而徐*是登上货物顶端系上捆绑绳并抛下后塔吊才掉落,故一审认定拉杆在徐*上车后即滑落不是事实。徐*抛下捆绑绳后,肖**走到平板货车左侧打算帮忙捆绑,此时塔吊坠落造成事故发生。故徐*上车捆绑固定货物的操作和肖**无视安全隐患且不佩戴安全帽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一审法院的事故责...(本文书还有6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