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1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19601.11元(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计算,现暂算自2015年2月5日至2017年7月10日,共计886天,即6.15%÷365天×886天×131300元=19601.11元,利息请求付至本息实际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分别载明”今唐*欠罗**借款现金60000元整”、”今唐*欠罗**人工工资56300元整”、”今欠罗**师傅*金15000元整”,以上三笔共计131300元。后原告向其师傅*付该欠款15000元,向其弟弟罗**支付该欠款60000元,原告依据该欠条多次向被告催要该三笔欠...(本文书还有1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