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替代六安市天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代偿款32622元及利息,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孙**驾驶皖n×××××/皖n×××××号车辆与姚国章驾驶的鲁q×××××/鲁q0**挂号车辆在2015年10月13日8时10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上诉人孙**负事故次要责任,姚国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鲁q×××××/鲁q0**挂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王*峰将上诉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经(2016)鲁1302民初***...(本文书还有45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