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沙河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公司)、邯郸县鹏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信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车辆销售价款的认定以及车辆处置后果的承担上判决不公,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可以证明涉案车辆于2012年3月销售时的价格,评估价格为26.6万元,应以此作为确定车辆销售价格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中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的判决内容,改判申请人不...(本文书还有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