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义为与被告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告在金东村内拥有空白宅基一处,东邻李*甲,北邻王*甲,西边和南边均邻路。2009年被告以准备盖房为由将砖块堆放在原告宅基上。今年2月份,被告开始修建房屋,用去一大部分砖块,还剩余一万多块砖,并且将剩余的沙子和土也堆放在原告宅基上。被告的房屋修建完工后,原告让被告将砖块及附属物挪走。被告却称原告去年曾借他1000元...(本文书还有1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