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齐齐哈尔东楷康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龙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张**、被上诉人东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龙海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关于欠据数额认定错误,王**为东楷公司业务经理,其与龙海公司交易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
龙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东楷公...(本文书还有2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