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611.14元、残疾赔偿金41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600元、施救费150元、维修费1600元、误工费7260元、护理费18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66009.14元,其中张*垫付9200元,原告的损失为56809.14元,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本文书还有44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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