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葛**、张**因与被上诉人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张**上诉请求:1、撤销(2018)桂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本金为20万元而不是17万元,这是错误的。从银行转账记录来看,被上诉人实际只转账17万元,被上诉人称其余3万元是用现金支付的,这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此外,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20万元,否认上诉人已经还款6万元的事实,这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可以证实,上诉人葛**已经从自己和妻子的银行卡转账6万元至被上诉人账户。一审法院仅以《还款协议》上记载的借款为20万元就认定借款为20万元,这是错误的。2、上诉人张**对该债务的保证期间已经超过半年,不应当再承担担保责任。由...(本文书还有4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