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王**与被告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与中介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与中介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丹阳市阳光世纪城**幢**号,1-3号门市房,交易价格876万元;原告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5月28日支付定金计20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支付余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诉请法院判决。
被告杭**辩称,涉案房屋房产证和土地证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真正的产权所有人是丹阳市赛达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本文书还有2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