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众友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友诚汽车维修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众友诚汽车维修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慎的维修服务义务,是造成涉案车辆发生火灾直接原因。一审判决众友诚汽车维修公司承担30%的责任显失公平。
众众友诚汽车维修公司辩称,不同意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众友诚汽车维修公司承担30%责任没有依据。
众友诚汽车维修公司上诉请...(本文书还有1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