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同年12月1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直接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同时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2009年5月18日、2009年8月12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的委托代理人范**、李**,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被告李**雇佣原告韩**在其承包的沁阳市万事达职工住房木工工程工地上干活,工资每天50元。2007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在工地南边第一排最东边一户**楼施工中从墙上掉下摔伤,被送至沁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颞部硬膜外血肿;2、颅脑多发性脑挫裂伤;3、中颅凹骨骨折;4、头皮血肿。经焦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后经沁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大队调查,该工程发包方是张**、第一承包人金**、第二承包人是娄**,承包工程主体及粉刷项目,第三承包人是李**,承包木工工程。2008年10月,原告向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金**、娄**、李**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4万元。诉讼中,原告韩**与张**、金**、娄**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共赔偿原告95000元,原告以保留对李**的诉权撤回起诉。现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李**赔...(本文书还有5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