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林**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要求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林**向林**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30日。嗣后,林**未能偿还。
林**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在审理中,林**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款协议》、《借款收据》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故林**提供的《借款协议》、《借款收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本院予...(本文书还有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