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何**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消除影响,在腾讯网首页上和原告所在的“开心同学群”发布道歉书;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在一次同学聚会后发展成情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原告发现被告有很多不能容忍的缺点,于是毅然决定与其分手。原告与被告分手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疯狂的报复。被告在原告同学微信群中多次散布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言论,称原告是“到处勾引男人的女人”“我们的同学马*到处勾引男人,到处骗吃骗喝,充**,现在还欠着我的钱都没有还,人都找不到了,电话都打...(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