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周**归还郭**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自2017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吴**、周**立即向郭**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6日,吴**因家庭资金周*需要向郭**借款25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3%。后经结算,吴**尚欠郭**借款100万元,并重新约定自2017年9月16日起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本文书还有1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