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东原系韩*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11月4日被外派到被害单位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三星视界有限公司(简称三星公司)仓库工作,负责打包手机显示屏的箱子。2017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袁*东与洪某(另案处理)商议盗窃三星公司的手机显示屏,后洪某与杨*(另案处理)先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苏**、刘*(三星公司总经理司机)、李**(三星公司保安)以及梁**(三星公司保安),苏**等人均表示同意配合作案。11月30日零时30分许,袁*东利用上班之机在三星公司**栋成品仓仓库里将148块(价值27622.72元)三星手机显示屏藏匿在身上,在梁**的协助下将上述手机屏带出该仓库。后袁*东来到资材仓时,不小心掉出显示屏,被被告人苏**(三星公司保安)发现,梁**得知情况后,立即找到苏**,请求苏**不向三星公司汇报,苏**表...(本文书还有3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