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男,1986年2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阆中市。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何**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请求为: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何**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消除影响,在腾讯网首页上和上诉人马*的“开心同学群”发布道歉书;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万元;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文书还有2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