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9日下午4点,原告被告两家因相邻纠纷,被告窜到原告家楼上,疯狂地将原告家的排水管毁坏,原告制止时,被被告打伤,经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住院14天。被告因毁坏财物,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因打伤原告,被行政拘留三天。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2、伤残鉴定书;3、医疗费发票8张,共计5301元;4、诊断证明一份;5、出院证;6、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7、病历;8、费用清单;9、马谷田派出所涉案卷...(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