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熊**、周**、熊**、文**、谭**、周**、周**、刘**、滕**、文**、葛**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桂031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熊**、周**、熊**、文**、谭**、周**、周**、刘**、滕**、文**、葛**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各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因桂林市雁山镇尖山底村赌场利益发生矛盾,2017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熊**与被告人周**电话联系双方在桂林市农校门口打架。被告人熊**纠集被告人熊**、葛**等十余人,并由熊桥连等人事先购买作案用的钢管和手套。被告人周**纠集被告人周**、周**、文**、刘**、谭**、周**、文**、滕**等十余人,并由被告人周**出钱,被告人周**在桂林市雁山中学路口“雁南建材店”购买作案用的钢管和...(本文书还有3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