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被告向原告购买银杏树一批,被告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6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支付了20000元货款后,尚*4400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支付剩余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黎**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银杏树,共计货款64000元,被告之后支付了20000元货款,尚*44000元的事实;对...(本文书还有1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