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刘**、苏**、惠*、刘**、赵**(以下简称余**等六人)不服被告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于同年2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等六人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县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张**、吕**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淮北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县房管局于2014年1月24日登记并颁发给邮储银行淮北分行《他项权证》(编号:房地产他证濉房2014字第000316号)的行政行为。
原告余**等六人诉称,余**、苏**、惠*、刘**与张**联建房屋,约定余**一方提供土地,张**出资建成后分给余**一方部分房屋。房屋建成后,张**将小余庄一套住房,两间门面交付余**,将二套住房,五间门面交付苏**,将一套住房,二间门面交付惠*,将二间住房交...(本文书还有3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