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确定的《第二机楼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第二机楼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包了原告第二机楼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工程审计过程中,原告陆续发现被告存在挂靠、转包、分包、恶意编造补充合同工程量等违法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造成项目管理混乱、各项施工资料缺失等严重后果,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辩称,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30日,经永州市招标办公开招标,被告中标承建了原告第二机...(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