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江苏羽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鹏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羽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1399.9元、住院护理费9900元、营养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误工费900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6日17时1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泗阳县未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泗阳县××西××队境内,从路面积水(雨天)中行驶,积水下有坑,不慎摔倒,致原告受伤。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000多...(本文书还有2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