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沈*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物业”)、第三人沈*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万维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第三人凯城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陈**;2、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执行涉案房屋。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4年5月15日,与第三人凯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凯城开发公司将位于沈*市于洪区汪河路**号**幢**号的房屋出卖给原告,原告支付房款43269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交付了总房款,凯城开发公司于当天将《商品方准住通知单》交付给原告,并且该通知单的粉联也交给了万维物业,后*原告在使用居住过程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该房屋经被告申请,被于洪区人民法院查...(本文书还有3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