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要求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肖**委托代理人连**,被告外事办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沈阳市房产局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原告1999年购买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号**房产一处,开发商为沈阳华侨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原告办理房产证时**房产部门以提供购房材料中乙方不一致为由。要求原告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其后方可办理房产证。经原告调查得知,沈阳华侨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于2000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上级主管部门为沈阳市侨务办公室,沈阳市侨务办公室合并入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相关遗留问题由被告负责...(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