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羊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万顺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顺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和被告万顺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蒙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60303.20元。事实理由:被告从2014年开始向原告购买白条羊,截止到2016年11月25日被告尚*原告货款660303.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顺祥公司辩称,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发出过催款通知,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明确。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原告蒙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一份对账事宜的备忘录和会计财务凭证及m销售出库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尚*货款660303.20元。被告的质证的意见为: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认可,仅证明原告单方面所确认的万顺祥欠款金额,但未经过万...(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