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评估费、拆解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现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财产赔偿项下赔偿原告潘**2000元。不足部分343919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本文书还有5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