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伙同韩**、高**以及他人驾驶车牌为豫m×××××皮卡车到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南裹头,将被害人孙*1、孙*2停靠在天河路南裹头黄河河道边的两台雅马哈牌快艇发动机盗走。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两台快艇发动机价值22000元。案发后,涉案的两台快艇发动机已被提取发还被害人。刘**、韩**赔偿孙*1人民币43000元,孙*1对各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高**、刘**、韩**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0月23日在三门峡市陕县大营镇官庄村将高**抓获归案;2017年10月23日,在三门峡市陕县七里堡村黄河边将刘**抓获归案;2017年11月10日,韩**主动到长兴路...(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