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谢*、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5月5日,被告谢*、段**原告陈**借款,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时被告谢*、段**原告出具了《借据》,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4400(利息自2015年4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7月2日,其中借款期间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自逾期之日起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7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未质证,...(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