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连**向吴**支付货款43,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68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事实与理由:连**向吴**购买快速炉货物。2015年6月25日,经双方结算后,确认连**尚欠吴**货款43,680元,有连**亲自签名确认的欠条为据。后经吴**多次催讨,连**未能支付。
连**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至6月,连**多次向吴**购买快速炉货物。2015年6月25日,连**与吴**进行结算,尚欠吴**货款43,6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吴**收执。该欠条载明:“欠条兹欠吴**快速炉...(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