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任晓辉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魏*山、代理审判员曲明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基本生活费17927元及100%的赔偿金17927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06年7月10日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客服人员。2006年7月15日,我参加被告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双目失明。我至今仍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未支付我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环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本文书还有1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