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证人薛*的证言证明:姚**实施犯罪的经过。
11、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姚**诈骗犯罪的经过。
12、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被害人被诈骗的经过。
1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姚**证实跑项目把钱花光了,但没见任何领导,花在交通、住宿、饮食这些方面,没有花钱送礼。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辩解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评析如下:虽然被告人姚**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但本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在证明方向、内容和细节上一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