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3年6月,被告人戚**以在烈士陵园东盖楼为由,两次向李*借款,第一次戚**给李*出具了5.5万元借条一张,其中包含利息0.5万元,实际借款5万元。第二次借款5万元,戚**给李*出具5万元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利率1角,戚**共支付李*利息2万多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无法联系。
3、2013年7月初,被告人戚**因欠别人高利贷到期着急还钱,通过墙上办证小广告做了一本登记人为葛*车牌号为×××的黑色丰田越野车假汽车登记证。同年7月11日,崔*和戚**来到王*位于多伦县龙泽南街恒泰名表店里,戚**说在多伦县北村盖楼房,正在办理贷款,需用款三个月,便用一本登记人为葛*的车牌号为×××的丰田越野车假汽车登记证抵押给王*,并称该车在外地,等车回来后就把车开过来。据此王*借给戚**7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8分,戚**给王*出具7万元欠条一张,担保人为崔*。王*扣除一个月利息0.56万元,戚**实际借款6.44万元,后戚**支付了两个月利息共计1.12万元,之后戚**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直至无法联系。2013年底,戚**的妻子王*君偿还王*0.9万元本金。
4、2013年,戚**以要盖房需要钱为由,经苏某1介绍向梁某借钱,戚**以多伦县诺尔镇小营盘***小区**栋**号户主为陈*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和一份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抵押,向梁某借款20万元,戚**给梁某出具20万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7分,苏某1为担保人,梁某扣除一个月利息1.4万元,实际借给戚**18.6万元,戚**在支付给梁某4个月利息后,因梁某无法联系戚**,苏某1向苏某2借款20万元还给了梁某。后戚**将之前抵押给梁某的多伦县诺尔镇小营盘***小区**栋**号户主为陈*的房屋产权证书、土地证和一份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给了苏某1,重新给苏某1的妻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之后苏某1无法与戚**取得联系...(本文书还有7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