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银川三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混凝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银川市西夏区开山石料厂(以下简称开山石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建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开山石料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建混凝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企业征询函》中虽然记载的欠款是石**,但其中还包括顶账的轮胎款、装载机款等其他款项,该部分顶账款项未约定违约金,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真正欠付的石**仅为955736元,一审法院以《企业征询函》记载的欠款数额11941917.45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与事实不符,违反法律规定。(2)上诉人从2006年开始给被上诉人供应石料,双方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其中有的合同中约定...(本文书还有4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