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拍卖公司)因与上诉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黄河银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宁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世拍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诉人宁夏黄河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世拍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损失赔偿部分的判决,改判宁夏黄河银行赔偿盛世拍卖公司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损失1379.49万元与房产涨价损失1709.82万元,合计3089.31万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宁夏黄河银行承担。主要理由:(1)盛世拍卖公司于2012年5月11日付清全部房款,宁夏高院撤销以物抵债裁定的时间是2017年1月21日,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在2017年1月21日前,宁夏黄河银行系自身行为之外的原因,导致无法向盛世拍卖公司履行交房义务。另外,假设本案存在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宁夏黄河银行也应当向盛世...(本文书还有4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