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蔺**、刘**、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郝*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2年2月17日,被告蔺**驾驶机动车冀j×××××行驶至育红路与浮阳大道交叉口处,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损、原告受伤的后果。原告就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已于2012年8月提起诉讼,后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作出(2013)沧民终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中确认原告损失为127564.54元,判令渤海财产保险股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97778.86元。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势较重,故于2013年2月17日入住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内固定取出手术及相关治疗,共住院14天,产生相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本文书还有3237字未显示)